香港基本法委员称:补选行政长官任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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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报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今天表示,根据当初香港基本法立法精神来看,如果行政长官因故无法视事或辞职时,补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应该只能完成剩下的任期。

谭惠珠说,香港基本法当初在起草的时候,曾经研究行政长官缺位时的补缺办法;原本的法案,写的是补缺之后“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最后的定本,则是拿掉了“一届”两字,只说“新的行政长官”,这就表示当行政长官无法做完任期时,新选出的行政长官,只能补完剩下的任期,因为依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一届的任期是五年,如果补选行政长官应该做五年,当初在基本法中,就应该写“新的一届行政长官”,而不是只有写“新的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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