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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前杀人案 停审31年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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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台北市政府前雇员徐德炎单恋饶女,追求不成,持猎枪闯入饶宅欲同归于尽,却误杀饶女的三妹;法院审理时,徐某一度心神丧失,依法停止审判卅一年,直到高等法院更四审,合议庭发现徐德炎已恢复神智,继续审判,昨天依杀人罪,适用两次减刑,判处徐某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八个月;全案仍能上诉。

被告徐德炎疯狂追求饶女时才廿四岁,历经卅六年的司法缠讼,如今已是六十岁的老人;基于案发后,徐某就遭羁押六年多,若此次更四审判决宣告确定,徐某也仅需服刑三年多,就可出狱。

五十七年间,徐德炎是台北市地政处雇员,认识并追求同在台北市府任职,苗栗县同乡的饶女,饶女不堪其扰,辞职返苗栗,但徐某也不时返回苗栗纠缠,更寄信恐吓饶女,若不交往,将杀害全家等等。

饶女不堪其扰提出告诉,徐德炎于五十八年间,遭新竹地院判处罚金两百元,可易服劳役确定;但六十一年间,徐某得知饶女将与王姓男子结婚,阻挠不成,决定杀害饶女全家。

同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二时许,徐德炎携带猎枪、卅六颗霰弹、斧头、农药等侵入饶家,直闯二楼饶女房间,不料,当晚适逢三妹改睡饶女的房间,遭徐某误杀,饶家父母与饶女听闻枪声,赶来查看,与徐某缠斗,饶母也遭徐某持斧头砍伤头部,饶女则遭刺中一刀,幸邻人赶来搭救,才合力制伏徐某。

一审新竹地院判处徐德炎死刑,高等法院二审与更一审也判死刑,到更二审审理时,发现徐某已心神丧失,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停止审判,六十七年间,看守所回报徐某有吃大便、夜间不睡觉等异常情形,法院裁准徐某交保。

全案自此停摆了廿四年;高等法院更二审于九十一年三月廿七日宣判,误以为此杀人案已超过刑法八十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廿年,判准免诉;高等法院更三审于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宣判,也认为已超过追诉时效,判准免诉。

但最高法院仍撤销发回,由高等法院审判长陈祐治、陪席法官黄聪明与受命法官王炳梁组成的更四审合议庭,依大法官第一百三十八号解释,认定案件一经提起公诉,就无不行使追诉权而有消灭的情形。

其次,合议庭发现徐德炎已能自理个人日常生活,例如担任计程车司机,违规停车遭开罚单也亲自签名,更在证券公司开设户头投资股市频繁,独自赴疗养院诊治,亲赴派出所领取判决书等等,认定徐某已恢复神智,依法继续审判。

高等法院更四审昨天宣判,顾及被告徐德炎于六十二年间,接受台大医院鉴定确有精神耗弱情形,才改判无期徒刑,又适用七十七年、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才判徐某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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