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驳回原中国劳工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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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讯】(美国之音记者:小玉2006年3月29日东京报导)日本一个法院星期三驳回45名原中国劳工的索赔要求。福冈地方法院认为,尽管日本政府和企业有共同非法行为,但是判决以诉讼时效以及旧宪法有关个人无权向政府索赔的法理为由,驳回了劳工的索赔请求。

45名74岁至91岁高龄的中国原告在诉讼中,指控日本政府和三井煤矿及三菱材料公司当年为了补充日本国内重工业的劳力不足,根据1942年日本内阁决定,强掳中国劳工在福冈县的煤矿从事残酷和无报酬的劳动。原告要求日本政府和三井煤矿及三菱材料公司支付每人2300万日元,并且在中日报刊发布道歉广告。星期三,日本福冈地方法院作出驳回中国原告上述请求的判决。

*政府不赔偿旧宪法下造成的损害*

据朝日新闻报导,判决认定强掳和强迫劳动的事实,指出这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但是判决同时认定,政府不对旧宪法下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同时赔偿请求权也已经不复存在,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判决还驳回原告提出的“日本政府没有履行照顾中国劳工安全”的主张,认定日本政府与中国劳工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支配从属关系”。

星期三的判决是福冈劳工诉讼的第二批案例。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第一批原告请求作出认定被告三井矿山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不过,2004年5月,福冈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则驳回了原告请求,该案正在日本最高法院审理中。

*福冈劳工诉讼案焦点*

福冈劳工诉讼案的焦点是,法院是否依据受害时间超过20年,索赔权自行消失的“诉讼时效”法理,以及日本旧宪法明治宪法规定的个人无权向政府索赔的“国家无答责”法理。

朝日新闻报导说,目前在日本有13起二战中国劳工的索赔诉讼正在审理中,涉及战后赔偿的诉讼案例达80起以上,其绝大部分原告被判败诉。

星期三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中国劳工原告预定上告日本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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