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章诒和与言论自由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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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9日讯】章诒和女士有一位有名的父亲,如今,她自己也成了名震中外的名人。章伯均先生的名声来源于他的政治与社会活动,更来源于当局对他的诬陷与迫害;而章诒和女士的名声则来源于她出手不凡的写作,当然,也来源于当局对她著作的查禁和封锁。

在我看来,章诒和女士比她了不起的父亲更加了不起。这不仅仅因为她是一位当代难得的天才作家,更因为面对当局的言论钳制,她拒绝了沉默和忍让,大声地、勇敢地表示反抗。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中国作者在被禁书、禁言的时候往往选择屈辱地接受(甚至还会被迫做违心的自我谴责),此后,他们要么不说不写,要么就只能按照官方的尺度去说去写。在这个官权霸道的国度,章女士的公开抗议,当然是一件大无畏的英雄壮举。

说是英雄壮举,并不意味着章女士的言行有任何激进的、出格的地方(章女士有完全合法的权利、完全正当的理由对当局的禁书行为表示异议),仅仅意味着与我们大多数中国人在专制暴政面前的消极退让、怯懦躲闪相比,她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大写的中国人、一个大写的中国作家;她让我们感到了灵魂的不屈、人性的高贵、自由的尊严!
如果所有曾经被中国共产党的宣传机构、被中国政府的文化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剥夺了言论权、出版权的人们都能象章女士这样以公开说不的方式自我维权,那么,我们离真正言论自由的距离就将不再遥远了。

章女士正义凛然的大无畏反抗,衬托出了以邬书林先生为代表的中国当局的低下、卑劣、阴暗和丑陋。当然,当局禁书行为的丑陋并不是因为受害的章女士是天才的作者、被禁的章女士的书是难得的好书,严格地说,查禁章诒和、胡发云的好书与查禁姚文元、邓力群的坏书,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侵犯人权、践踏自由、违背宪法、罔顾正义的丑恶行径!

追溯起来,中共当局对出版物进行事前审查、事后惩罚乃是由来有自。岂止是前审后罚,比这更严重、更出格的事情也多了去了:对付不顺耳的言论、不顺眼的书籍,轻则组织处理、批判围剿,重则下放改造、大刑伺候,伤天害理的事情他们可没少做,王实味、遇罗克、林昭、张志新们,甚至因为几句真话而丢了卿卿性命。

大概正是因为有着几十年来粗暴野蛮禁言禁书的“光荣传统”,所以,在当今这个禁书、禁言已经不大容易、不大讨好的时代,中共的宣传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仍然惯性使然,总也改不了与言论自由为敌的老思路、老习惯。他们似乎是一心一意地要以扼制言论为专职、为己任。我们甚至不能不佩服他们的心眼之黑、脸皮之厚,俨然是特殊材料所造,做起这些在文明世界令人不齿的坏事来,他们好象一点儿也没有感到羞耻和不安。

瞧瞧邬书林先生的嘴脸,听听邬书林先生的说辞,他居然连装模作样的法律程式和红头文件也不用,竟敢轻描淡写地说要“因人废书”!他可是在中国主管新闻出版的副署长,官儿做到了这个份上,也多少该懂点文明和宪政的常识,可在他的心里,何曾有过一丝一毫的法治观念,何曾有过一点一滴的人权意识?有这样顽劣不化的副署长,还有那些暗里指使、明里保护副署长们的更加冥顽不灵的大官儿们,新闻出版署不变成压制、妨碍、打击、破坏新闻出版的官署那才怪了!

我是替邬书林们觉得冤枉、觉得不值的。好歹也受了高等教育,好歹也苟活了大半辈子,人生一世,光阴无多,却将宝贵的年华和有限的精力专门用去做破坏言论自由的不齿勾当,而且还做得津津有味,如此愧对祖宗,羞见师友,真是何苦来哉?

英雄的章诒和女士仍然是温和理性的。她表示她并非不承认政府有禁书的权力,只是不认同不经法定程式禁书。比起章女士来,我的观点似乎是要“激进”一些的。我认为政府并没有任何权力去自发、主动地禁止任何一本书的出版、发行。即使这本书错误连篇,即使这本书有所谓色情、暴力、诽谤、煽动、泄密等内容,即使政府已经制定了关于查禁书籍的所谓法律──所有这些都不能构成由国家、政府或政党出面主动施禁的正当理由。我认为,除非由不实言论、色情、暴力、诽谤、煽动、泄密的真正受害者依法告诉,经正当法律程式确认其告诉属实,否则,司法机构无权介入书刊的出版发行,政府机关或任何政党更无权提前施禁。从这个观点出发,邬书林先生若要限制与禁止章诒和《伶人往事》的出版发行,他就应该坐在官衙里静静地等待这本书的受害者向他所在的署或向法院提起告诉,如果《伶人往事》一书的受害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书确实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侵害到了必须以禁止出版发行的方式来了结,到那时,他再作出“因害废书”的决定不迟。

人们常说,言论自由是自由之母。如果没有真正的表达自由,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一切领域的自由即使不是完全虚假的,至少也是不够充分和缺乏支撑的。某些言论、某些书籍也许是有错的甚或有害的,但是,政府自发主动地去对言论和出版进行事前限制和事后惩罚,则显然更加有错、更加有害。所以,15世纪以来500多年的总的趋势是,文明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大、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已经越来越少。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早就确立了国会无权立法限制言论的宪法原则,虽然1798年的《反煽动法》规定对针对政府的所谓煽动性诽谤应予处罚,1917年的《反间谍法》规定在战争期间向军人发表煽动性言论应受制裁,但这两部法律均广受责难,其寿命分别只有三年和四年,而此后,1919年的Schenck案霍尔姆斯法官提出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言论自由调整原则,1931年的Near案确立了绝对禁止对书报进行事前审查的法律原则,1964年的Sullivan案则确认了公民对公共官员的批评乃是一项无条件的权利,因此即使内容失实也不适用名誉侵权之普通法规则,而对淫秽出版物、政治性的暴力煽动、焚烧国旗等等较为出格的表达方式,在美国的政治与司法实践上也趋向于越来越多的容忍和宽松。事实证明,更多的宽容、更少的限制,并不是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的障碍,倒恰恰是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的保障。

中国当局对章诒和女士等人实施禁书的行为,说明他们还停留在秦始皇焚书坑儒、“康乾盛世”大兴文字狱的中世纪阶段,离尊重宪法、政治文明还差十万八千里。而章诒和女士的公开抗议,则说明捍卫言论出版自由的社会力量正在中国民间“崛起”(这是中共喜欢的一个词儿),说明公民权利的观念正处于艰难塑造的过程之中。我无条件地支持章诒和女士并向她由衷致敬!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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