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家属集体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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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曾轰动一时的福建省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机关爆炸案”,发生在纪委机关里面的信访接待室,被炸死的纪委司机是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才进去的,结果没过多久就传来此司机被炸死的消息,死者的妻子最早时提出其丈夫死因的质疑。然而,至今已经六年多了,此案依然被悬而未决。

在纪委机关发生爆炸案实属全国罕见,对案件的侦破理应更加注重”准”字。然而,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的驱使下,专案组居然轻信举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吴昌龙、陈科云采取”密捕”,随后便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多个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不肯屈招的他们必然遭到残酷的刑讯。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不成而胡乱招供,因此再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警方信供,对所谓提供电雷管的四川人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宣称案件”成功告破”。

孰料,检察机关完全虚置了自己审查监督的职能,在履行了批准逮捕和退回补充侦查后,对嫌疑人身上的仍在溃烂流脓的严重伤情,对律师们反复提出给予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却始终不予理睬,律师无奈,只好把拍下的伤情照片呈送相关部门。而庭审会上被告人对控方无中生有的指控当庭痛斥公诉人是为虎作伥。

侦查机关大肆践踏程序法,以及检察机关继续无视程序正义,是酿成这起冤案的主要根源。

2002年7月下旬,案件被推向了法院。福州市中院于当年11月29日,开了一次庭,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并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案件的漏洞百出,福州中院庭审后因此而拖压了整整两年。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其中于2004年1月5日专门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了三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别阅卷十天,1月15日在省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三个法官一致作出”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和”本案根本没有告破”的审理结论。2004年9月下旬,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在市政法委牛纪刚的指挥下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强行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荒唐的是,福州中院明明知道王小刚没有提供电雷管,并且即将被无罪释放,却在12月1日的判决书上居然指控并认定王小刚为爆炸案提供电雷管。而判决后仅九天(12月10日)王小刚即被无罪释放。

上诉一年多后,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裁定书载明:”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的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该《裁定书》上与众不同地签署着五位法官的名字(其中三位为正副庭长)。尤当再说的是,并据悉院长还亲自参加阅卷。

案件退回重审后,对上级法院提出的诸多问题,福州中院有意回避了最敏感的电雷管来源问题(王小刚无罪释放后,电雷管的来源纯属子虚乌有。而没有了电雷管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又如何发生爆炸?),提出了明显存在的九大问题无法补充的情况下,福州市公安刑侦多次到看守所威胁、逼迫被告人并且诱骗说:”你承认了就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此外,对律师则采取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要给予配合;或打电话警告在法庭上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或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被告人亲属坚持不懈的申诉控告,却屡屡对他们进行传讯和拘留。更有甚者,曾经受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炸药量进行技术数据鉴定的两名专家以”伪证罪”把他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对案件存在问题依旧的情况下,再次强行维持原来的判决。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居然再次被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的判决书上。大造假到了如此地步,简直匪夷所思!

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又一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至今仍未依法作出判决,致使无罪的身陷冤狱长达六年多,而有罪的则依然逍遥于法外。此外,当局还严厉打压蒙冤者家属的依法上访。

蒙冤者亲属:
陈科斌、吴华英、吴玉堂、杜雪贞、杜梅、谈军华、陈炜、谢清、谢建枝、陈美珠、陈美钦、吴华玉
2007.11.5@

──原载《六四天网》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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