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明:要求平反全国性冤案公开请愿书

高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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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尊敬的各位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路线、政策已经近三十年了,中国人民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的诸多禁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长足进步,令全国人民欢欣鼓舞。但是,由中共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们制造的”六‧四”事件与中共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们制造的”法轮功”事件,这两个全国性的大冤案至今仍是政治禁区,仍然没有被突破,仍旧没有平反,这是不正常的政治历史现象。

今天,我作为一个不平则鸣者,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逆鳞公开请愿如下:

一:要求平反”六‧四”事件

一,我对”六‧四”事件的观察与思考

1.公元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发生时,我住在离天安门广场不远的东交民巷,我可以说观察了”六‧四”事件的大概过程。

2.我亲眼看到北京大学生们的”四‧二七”大游行、”五‧四”大游行,我看到了大学生们天安门广场大绝食,我看到了北京市百万群众声援大学生们的大游行。在这里,我看到并感受到了中国人民关注自己命运和前途的赤诚爱国热情,我看到并感受到了中国人民要自由要民主要人权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我作为中国人民的一员,与人民一样身心感受,我坚决支持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3.”六‧四”事件的激烈枪声和轰鸣坦克声无情地镇压了中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它使我由一个政府的建议者变成了一个政府的批评者和建设性的反对者。我坚持自己对”六‧四”事件的观察与思考。

二,”六‧四”事件的本质是剥夺了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六‧四”事件整个过程中,不论是大学生还是北京市民,他们依照宪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表达人民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是天经地义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是任何个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任何政府包括人民政府都是不能非法剥夺的。

2.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中国人民赖以体面生存、幸福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如同阳光、空气、水分之于生命须臾不可离开的构成人生的宝贵资源。这是中国人民自从鸦片战争以来,百年浴血奋斗,梦寐以求,被写入各个时期宪法的权利和自由。中国人民值得用生命来捍卫。

3.中共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们用武装军警镇压了”六‧四”事件,把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淹没在血泊之中,这是政治罪过,是历史罪过。邓小平们的历史罪过将被钉死在历史耻辱柱上,而他们改革开放的历史功绩也掩盖不了他们的历史耻辱。

三,要求为”六‧四”事件冤案平反

1.要求为”六‧四”事件的死难者群体树碑立传,给予人民烈士的褒奖;向死难者家属进行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如中国人民大学丁子霖教授等等。

2.要求为因”六‧四”事件致伤致残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如北京宣武区伤残者齐志勇先生等等。

3.要求为因”六‧四”事件而被判刑、被教养的所谓”暴徒”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如北京崇文区所谓”暴徒”董盛坤先生等等。

4.要求为平反”六‧四”事件而呐喊而被判刑被劳教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如北京学者江棋生先生等等。

5.要求为中共前总书记赵紫阳先生恢复历史荣誉,向其家属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为因受到赵紫阳先生牵连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们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如前中共中央委员鲍彤先生等等。

6.要求为因”六‧四”事件而被迫流亡海外的人士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并欢迎他们自由回国;如北京原学生领袖王丹先生等等。

7.要求追究死去的邓小平们的历史责任、道义责任;要求追究活着的邓小平们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让宪法与法律还人民以正义;历史审判之后,人民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他们。

8.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把被剥夺了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如数地完整地还给中国人民,这是平反”六‧
四”事件的伟大意义。

二:要求平反”法轮功”事件

一, 对”法轮功”事件的了解与思考

1.我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住时,一九九三年就看到有人在东单公园练习法轮功;我在北京朝阳区春秀路住时,一九九四年看到有人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北门、在北京工人体育馆北门练习法轮功;我在北京朝阳区团结湖住时,一九九八年看到有人在团结湖公园、在团结湖副食商场门口练习法轮功;那是一些中老年人在锻练身体。我接过他们发放的宣传品,当时我并不在意。

2.一九九九年”四‧二五”法轮功学员在中南海西门一带静坐请愿时,我知道此事,可惜我没有去现场观察。当时我只认为他们遵纪守法静坐请愿是他们的权利,没有大事反映,谁到中南海去?

3.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我因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一事,被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时,从电视上得知政府机关正在揭露和镇压法轮功学员,为此我感到震惊。为什么练习法轮功强身健体,怎么会成了害人的邪教呢?我不明白。

二,”法轮功”事件的本质就是剥夺中国公民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1.在我坐牢的二000年和二00一年,正是《人民日报》连篇累牍发表文章揭批法轮功的”真善忍”的时候,是大张旗鼓地讨伐法轮功为邪教的时候。《人民日报》是我自己订的,天天仔细读这些文章,使我明白了:原来是法轮功学员讲的真善忍信仰,法轮功学员练习法轮功的人身自由,突破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大一统的禁区,因而被中共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们视为洪水猛兽,必欲除之而后快。因此他们把法轮功视为邪教,把法轮功学员视为打击镇压的对象。

2.中国公民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中国人民赖以体面生存、幸福生活和个性发展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构成人的生命的宝贵资源;中国人民必须用生命来捍卫和持续。否则,中国只有臣民,不会有公民。

3.江泽民们悍然使用本来属于人民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等国家强力机关,打击镇压成千上万计的法轮功学员,他们被非法传讯、审问、拘留、教养、判刑。我在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时、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时、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监教育中心时,多次亲耳听到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在遣送处、在监狱受到的非人道待遇:他们不认罪时,要挨打挨骂,要挨饿挨困,人格受到侮辱,人身受到虐待,这是实行《监狱法》以来所罕见的。这是江泽民们的罪过,他们将因此被钉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他们永远不会解脱。

三, 要求为”法轮功”事件冤案平反

1.要求为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集体立碑悼念,向他们的家属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

2.要求向因”法轮功”事件而被判刑、被教养、被拘留、被审问、被传讯、被送学习班的法轮功学员,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

3.要求向因”法轮功”事件致伤致残的法轮功学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

4.要求向因”法轮功”事件而被迫流亡海外的法轮功学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并欢迎他们自由回国。

5.要求向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
李洪志先生创始的法轮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这是中国民族文化的光荣,人民应当感谢他。

6.要求依法追究江泽民们的历史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在历史审判后,人民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他们。

7.归根结底,就是把”法轮功”事件中剥夺的法轮功学员的公民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如数地完整地还给法轮功学员,也还给中国人民。这对于平反”法轮功”事件具有伟大意义。

三,我为什么要求为”六‧四”事件与”法轮功”事件平反

一, 出于平常人的常识和良心

1.我所看到听到和体验到的”六‧四”事件与”法轮功”事件,让我坚信并坚持为”六‧四”事件与”法轮功”事件平反。因为几万、几十万、上百万善良的大学生和北京市民走上天安门广场游行示威,绝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黑手”可以操纵的;它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而致,是得人心得民心的。因为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中老年人练习法轮功,讲真善忍,有益人的身心健康,这不可能是邪教;它是有理性、理智的人们尝试有益身心后的自愿选择,不可能是中邪教之毒的结果。这些都是正常人的常识。

2.我的良心认为:无论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和理论,在”六‧四”事件中,邓小平们用真枪实弹对付和平请愿的大学生与北京市民造成流血事件,都是罪过,都是不可饶恕的。我本人从不练什么功,更不练法轮功,但我理解并支持法轮功学员练习法轮功的自我选择。法轮功学员因为练习法轮功,就要受到镇压,这是我的良心不能容忍的,这如同不能因为否定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极端分子,但不能否定伊斯兰教一样,也不能因为法轮功学员中或有极端分子、或有违法犯罪份子,而否定并镇压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这是任何有良心的人不能容忍的。人们所说的良心,就是善受到恶伤害时的不忍之心。

二, 出于公民天赋的权利和自由

1.我认为:只有每个公民树立天赋的权利和自由的观念、认识和信心,才能维护、争取并发展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天赋的,不是什么人、什么党、什么政府恩赐的;如果人民没有权利和自由,那么它肯定是被什么人、什么党、什么政府剥夺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理直气壮地争取和捍卫自己固有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向什么人、什么党、什么政府去乞求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天赋的,是与生具有的,就在自己手里。

2.我认为: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属于中国人民,属于参与”六‧四”事件的每一个大学生、每一个北京市民,属于每一个法轮功学员,也属于我本人。因此,我的公民天赋权利和自由让我要求为”六‧四”事件平反,要求为”法轮功”事件平反。

三, 出于自然人与一切法人地位平等

1.我认为,自然人与一切法人地位平等。简言之,自然人与政府、与政党、与社团、与企事业单位,在政治上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它们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相互自由与责任在法律上、合同上、章程上的关系是对等并平等的;当法人违法违约违章侵害自然人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自然人要理所当然、应当应份地捍卫并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2.我出于对自然人与一切法人地位平等的认识,我才敢于批评执政党和政府,我才敢于为平反”六‧四”事件与”法轮功”事件呐喊。任何公民无此认识觉悟,只能是面对法人的不法侵害而唯唯诺诺、逆来顺受、俯首称臣。

尊敬的各位全国人大代表,我真诚地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公开请愿,要求为”六‧四”事件平反,要求为”法轮功”事件平反。

尊敬的各位全国人大代表,我也真诚地请你们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铁定当选的三位国家领导人:国家主席尊敬的胡锦涛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尊敬的吴邦国先生,国务院总理尊敬的温家宝先生转达我的公开请愿,我衷心希望他们与时俱进,改旧图新,为”六‧四”事件平反,为”法轮功”事件平反,为构建中国和谐社会做出他们的历史贡献!

中国‧北京
公开请愿者:高洪明
2008年2月24日敬呈
手机:86-13522267658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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