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法律信箱

买房者税务优惠新变化(II)

【大纪元11月30日讯】上期的刘律师信箱介绍了11月6号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劳工、屋主、商业协助法案》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在过去三年中没有拥有自己的主要住房的人购买自己的第一幢自住房的人给予的$8000美元抵税优惠。这次的新法律不仅对$8000美元的抵税优惠的适用期进行了延期,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新增加了一项对已经拥有自己住房的人,如果再买自己的自住房,也就是再换房子的人,新法律也给予他们$6500美元的抵税优惠。

这对许多想换大房子,或换一个地点,或换学区而想买房、搬家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福音。新法律把这些再次购房者称为“move-up or repeat home buyer”。什么样的人符合“再次购房者”的定义呢?新法律要求这些再次购房者在他们再次购房的前八年内要拥有自己的主要住房,并在该房内连续住满五年。比如说,你打算2010年1月买自己的下一个房子,那么从2002年1月到2009年12月31号之间,你必须在自己的主要住房内连续住满5年,可以是2002年1月到2006年12月31号,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期间不间断地住满5年,但不可以是住了1年,搬到外州,然后又搬回来住了住了4年,加起来共5年,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新法律给再次购房者的抵税额优惠是房子价格的10%,但最高不超过$6,500美元。这里我想再次强调,它是抵税优惠,不是减税优惠。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抵税优惠是针对你计算报税收入后,算出应报税金额,对报税金额的直接减少。比如说,夫妻共同报税收入是6万美元,如果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他们应缴税$12,000,如果享受$6500美元的抵税优惠后,他们只应缴$5500美元的税。如果是减税,它只是减低报税收入,在这个例子中是6万美元的收入减去$6500,报税收入是$53,500的,再按此收入缴纳20%的税,即应缴$10,700税金,比原来应缴$12,000(60000?20%)只降低了$1300美元的税金。我们常见的税务优惠多半是减税性质,比如standard deduction或itemized deduction, 很少是直接抵税,由此可见这次政府给予的税务优惠是非常丰厚的,应抓住机会利用它。

跟首次购房者的$8,000美元抵税优惠一样,再次购房者的$6,500税务优惠也对买房者的收入有限制。如果是单身个人,收入不能超过$125,000,此后税务优惠按比例递减,如果收入超过$145,000,不再享受任何税务优惠。如果是夫妻两人,其总收入不能超过$225,000,此后按比例递减,收入到$245,000,夫妻不能再享受任何税务优惠。这里的收入不是仅指工资收入,它是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MAGI,是个人报税表上第一页最下栏计算出的数字。

如果你很想换个大的或小的房子,或换个学区的房子,现在不正是完成这一梦想的大好时机吗?不仅房价对买房者有利,还有政府这一项刚出台的税务优惠,如果你想利用,赶快抓紧时间,2010年4月30号新法律就不再适用了。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请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刘念庆律师。联络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联络电话770-481-0609;传真:770-481-0597;网址:www.attorneyliu.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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