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ated article
  • 袁红冰教授的文章引发我的感慨无尽,连我的夫人前天都不解地问,为什么你在国内有如此大的名声,却从来没有一家像样的企业来找你做律师。
  • 又如,立法者完全认识到毁灭、伪造证据、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具有社会危害 ,应当受刑法罚责,但却只特别将律师列为犯罪的构成主体,律师据此被科罪者众,难道立法者能有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 的认识结果?显然不会荒唐至此,不难看出立法者对律师深深的歧视和戒备心理。
  • 我曾有一篇文章题目为“政府不做事是对人民的最大善举”,事实上,它们不去做事也是对它们自身的一种善举,它们不做事则已,做即全做愚蠢事,这也符合规律,即一群无理 、无道德、完全无自重意识者,亦仅能若此!
  • 我的一些案件但凡有一点意思的,或者说从新闻的角度看有些新闻亮点的,都是为弱势群体打的一些免费官司,给受害儿童提供了一些无偿的法律帮助,其余都是经济官司。
  • 伟毅案是我律师生涯中一起刻骨铭心的案子,当时我的感情投入也是很深的,我们在给孩子打官司的过程中的付出,今天讲起来我自己都感动,但社会给我的更多。
  • 一九九九年还有这么一件事情,有一天一个朋友打来电话,说“过街天桥有一个很奇特的景观,你必须去看。”我到那一看,繁华的过街天桥挂着一条横幅,上面写着“寻找高智晟律师”,横幅下面是一对夫妇和三个孩子,其中一个是九岁的脑瘫病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