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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契約不利消費者 台消基會籲金管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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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品均台北 1日電)消基會調查發現,多家銀行業者有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等不利消費者權益約定,董事長謝天仁今天呼籲,金管會應發揮監督功能,別再沉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10家銀行業者消費性 (信用)貸款契約進行內容檢視,發現多家業者有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提前清償違約金未註明遞減原則、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沒有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的處理原則等不利消費者權益的約定。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字級大小,減輕消費者閱讀負擔;公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的契約。

針對調查結果,政大法律系主任楊淑文表示,業者忽視消費者權益情況令人擔心。她指出,調查的10家銀行中,有7家銀行在契約中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契約期限權利,此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規定。

楊淑文表示,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並要求借款人將契約攜回閱讀前與審閱後簽名,確保雙方權益。

在提前清償違約金部分,調查結果顯示,10家銀行中僅有1家約定採遞減原則,其餘有提前清償違約金的銀行則是留下「%」的空格,供雙方協定,但未載明遞減原則,使消費者易於忽略自身權益。

對此,楊淑文認為,提前清償違約金有違民法原則,提前清償並不符合債務不履行責任規定,根本不應有違約金的處罰。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10家銀行中有3家銀行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楊淑文表示,本票具有債權人無須經法律訴訟程序,可直接持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特性,銀行業者不應再要求消費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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