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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贈與存放台境內之財產 皆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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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瑋臻台灣台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在4日表示,不管您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要贈與之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都應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是以贈與人贈與時間之財產所在地認定,如為動產、不動產及附著於不動產之權利,則以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至於存放於金融機關的存款,則是以金融機關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

他也舉一則實際案例為例,他表示國稅局查獲甲君將中華民國境內存款轉匯至其兒女國外帳戶,爰核定課徵贈與稅,甲君不服申請行政救濟,主張他是屬雙重國籍者且長年居住美國,將名下銀行存款新臺幣1千萬元匯至兒女在美國銀行存款帳戶,存款既存放美國帳戶,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縱認是贈與,是借用兒女在美國之銀行存款帳戶,並無贈與意思,稽徵機關不應課徵其贈與稅。

最後此案申請該局復查結果,甲君所贈與之存款,其營業所所在地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商業銀行收受之存款,依法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乃駁回其復查。

周賢洋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如上述案例,甲君移轉存款至其子女銀行帳戶,並且其子女也允受占有存款,除非甲君能舉證非無償移轉存款(如是訴稱借用子女帳戶事實並能舉證證明),否則贈與行為即成立生效,依法即應課徵贈與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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