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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選舉官司 游盛翻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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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9日電)彰化大村鄉長選舉,輸1票的游盛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認定26張有指印等的爭議票都為有效票,計入有效票後仍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駁回游盛所提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大村鄉長選舉,選舉人數有2萬7941人,投票率為67.61%,有效票為1萬8275票,無效票為615票,當選的張良(火因)得票數為9138票,落選的游盛為9137票,游盛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聲請保全證據。

彰化地院法官會同兩造勘驗有效票及無效票,取出82張爭議票,再將爭議票送中選會進行鑑定,中選會鑑定後,兩造對於其中26張選票仍有爭議,其中游盛主張應為無效票,張良(火因)則主張應為有效票。

地院法官認為,26張爭議票包含有指印形狀不完整、指印不明顯以及指印位置在選票邊緣空白處等情形,但都和中選會公告的無效票圖例不相當,因此可認定這些選票都是選舉人無心的污染,也因為這些爭議票都能辨別選舉人所圈選的候選人,因此認定這些爭議票都為有效票。

地院判決指出,中選會雖以選舉票上留有指印為由,依選罷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有關按指印視為無效票的規定,認定這26張爭議票都為無效票,不過中選會鑑定理由為「留有指印」,鑑定理由與選罷法規定不符。

判決書說明,中選會如確信選票上留有可辨識指紋,不管指紋是否完整、明顯都屬無效票,為何不以此標準訂定無效票圖例或訓練選務人員,以統一有效無效票的認定標準,法院因此不採中選會的鑑定理由及結果。

法官依照認定結果,加入26張爭議票後,原告游盛有效票為9142張,被告張良(火因)為9151張,被告比原告多9票,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駁回游盛所提當選無效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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