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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違法販售食人魚 最高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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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綜合報導)據媒體報導指出,水族店亂賣食人魚,農委會4日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的動物,違者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說明,民國 89 年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告食人魚 ( 學名: Serrasalmus rhombeus ) 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農委會主祕戴玉燕強調,違法輸出入食人魚,從重處罰,將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戴玉燕說,除了Serrasalmus rhombeus的食人魚,其他種類的食人魚輸入則須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應先申請並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她指出,目前市面上查緝到的進口食人魚,經了解,都是非法輸入的狀況,後續會就市面上這樣的現象去做相關違規情勢的一個了解,然後依據相關法令做後續的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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