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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整治河川污染 訂定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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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環保局為有效削減老街溪上游事業、工業區廢水污染量,訂定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為桃園縣和全國各縣市自水污染防治法自民國63年施行以來,首例針對特定河川流域之事業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展現桃園縣政府對整治河川污染的決心。

桃園環保局表示,針對各事業放流口承受水體位於或排入大坑缺溪,且排放量每日達1,000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生化需氧量(BOD)為加嚴水質項目,氨氮(NH3-N)則屬新增管制項目,未來於大坑缺溪河段新申請設立事業均應符合最大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10 mg/L及氨氮10 mg/L的規定,既設事業則考量設計工程等改善措施給予緩衝期,分二階段管制,103年7月1日應符合最大管制值生化需氧量25 mg/L及氨氮75 mg/L, 105年1月1日符合最大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10 mg/L及氨氮10 mg/L的規定。

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完成法制作業公布後,不僅可有效落實老街溪工業廢水污染物削減管理,亦可藉由加嚴放流水標準,確實減少工業廢水排入大坑缺溪河段污染物總量。再配合中下游河段生活污水截流處理,將大幅改善老街溪水體水質環境,重現美麗溪流景觀。

配合老街溪拆蓋和整治工程,環保局將加強沿線污染管制(攝影:徐乃義/大紀元)

環保局長陳世偉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合法令的修訂,環保局將更積極的加強稽查作業,以達成修法的目的,達成河川整治的目標。

桃園環保局張根穆科長表示,桃園縣政府優先針對工業廢水污染量較大的老街溪上游的支流大坑缺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轄內需特予保護水體之放流水標準規定,而擬訂「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提101年5月2日縣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後公告實施。

面對民眾經常陳情檢舉老街溪上游,包括大坑缺溪河段工業廢水排放污染問題,環保局還成立稽查專案24小時加強管控該區域事業廢水排放情形。經長期調查,該流域事業廢水排放水量及污染量佔老街溪總污染量比例均達30%以上。未來,隨著沿岸竹科龍潭園區新設污水廠啟用及平鎮工業區污水廠擴廠後,事業廢水總水量將占大坑缺溪流量達70%以上。

(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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