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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扣特休假 可罰雇主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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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9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就屬違法,依法裁罰最高新台幣30萬元罰鍰。

近來多有勞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反映,事業單位有「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和「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等情事。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慧玲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相關規定,對於特別休假有明確規範,勞工在工作滿1年的翌日起,就有請特別休假的權利。

陳慧玲舉例,勞工若在100年4月1日到職,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就可在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天特別休假,至於休假的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為確實落實法制,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陳慧玲說明,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基法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陳慧玲指出,「特別休假」目的是要讓勞工在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能藉由特休假來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紓解身心壓力,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基法「特別休假」規定者,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對於申訴人之身分也將予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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