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违法扣特休假 可罚雇主30万

人气: 1415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9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事业单位应依法给予特别休假并照给工资。如未依法给假给薪就属违法,依法裁罚最高新台币30万元罚锾。

近来多有劳工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反映,事业单位有“未依年资足额核给特别休假日数”、“年度中离职短给休假日数”和“请休特别休假者扣发全勤奖金”等情事。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长陈慧玲说明,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及其相关规定,对于特别休假有明确规范,劳工在工作满1年的翌日起,就有请特别休假的权利。

陈慧玲举例,劳工若在100年4月1日到职,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职,就可在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间,请休7天特别休假,至于休假的日期由劳资双方协商排定。

为确实落实法制,劳委会已将“特别休假”列为劳动检查重点,陈慧玲说明,事业单位经查察确有违法者,除将依劳基法规定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外,并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给假给薪,以维护劳工权益。

陈慧玲指出,“特别休假”目的是要让劳工在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后,能藉由特休假来获得休闲活动机会,藉以纾解身心压力,提升生活品质及促进工作效能,事业单位不应任意苛扣。

事业单位如有违反劳基法“特别休假”规定者,劳工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拨打劳委会专线(0800-085151)申诉,将立即依法查处,对于申诉人之身份也将予保密处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