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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寵物 業者可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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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動物醫院或寵物店家如遇民眾將犬貓留置營業場所,遲遲不肯領回,業者應如何處置?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提醒民眾;飼養犬隻達4月齡以上,請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洽桃縣各寵物登記站(可上動物防疫所網頁查詢)辦理寵物登記,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處新臺幣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條第3項「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規定,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罰鍰。

動物防疫所呼籲民眾:不應隨意棄養犬貓,避免觸法受罰。並研訂「動物醫院或寵物店家遇飼主未領回犬貓案件建議處理流程」提供業者參考,業者如遇該類案件,可先依法通知飼主於期限內領回犬貓,逾期仍未能領回者將犬貓逕行送交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並依法處置。

桃園縣即將升格第六都,民眾妥善照顧所飼養犬貓,依法辦理寵物登記,做個有責任的優質飼主,進而強化社會觀感。(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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