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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中古屋勿衝動 確認房屋之產權並看清屋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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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0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消費者申訴表示,其委託某房屋仲介公司加盟店購買中古屋,下斡旋金後僅看房屋之部分房間屋況即簽立買賣契約書,簽約後才發現有陽台外推違建之情形,提醒欲購買中古屋之民眾,購屋前應詳細了解所欲購買房屋之產權,並應實地看屋,確認產權清楚,屋況符合需求才付定金簽約,勿因房仲之行銷而衝動簽約,以避免爭議。

林姓消費者於108年5月間經房仲介紹,欲購買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之中古屋,總價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房仲於介紹時表示,因該房屋之房間滿租中,無法看屋﹔若有意願,可先下斡旋金展現購買之誠意,方可看屋。

為購屋乃先支付斡旋金,看到房屋之部分房間屋況,並於隔日即與賣方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賣方於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調查表勾選無違建或禁建情事,其再支付80萬元簽約金。簽約後再次向房仲要求看屋,始發現房屋之租約已提前解約,且有陽臺外推違建之情形,認為賣方及房仲隱瞞重要資訊乃要求解約退款,因未獲同意,遂提出申訴。

經消保官協調下,消費者及賣方雙方同意解除該中古屋之買賣契約,消費者已付之80萬元價金扣除履約專戶之手續費及代書費等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全部返還消費者。最終消費者雖能順利解除契約,但也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及成本。

買賣中古屋若係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者居間媒合,依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就受委託銷售房屋之產權及現況進行調查(例如建物有無出租、是否有滲漏水、有無違建或禁建等情形),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由經紀人簽章並經賣方簽認後,據以向買方說明。另購買中古屋有議價需求,不動產經紀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付斡旋金,以明確表達購買之意願,當賣方同意買方出價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雙方應依約定簽立買賣契約書。惟買方亦可不支付斡旋金,選擇採用內政部公告之要約書,載明購買價格、付款條件等,交由不動產經紀業向賣方進行磋商,若買方同意要約內容,雙方應依約定簽立買賣契約書。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購買中古屋前,應實地看清全部屋況,詳細了解不動產說明書內容,確認房屋之產權清楚、環境及屋況符合需求,才付定金簽約,切勿因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行銷催促而衝動簽約,以免權益受損。內政部印製有「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以提醒民眾購屋應注意事項,民眾若有購屋需求,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下載參考,逐項查看,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爭議。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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