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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三讀 洩密最重處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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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立法院今天下午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國家機密應限於必要最小範圍內,絕對機密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十年,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機密不得逾十年。洩漏或交付核定的國家機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核定的國家機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中央社1月14日報導,國家機密保護法是為保護國家機密免於洩漏,限制人員接近,尤其對於媒體記者有相當針對性,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濁水提案,機關在機密有散佈可能時,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緊急禁制令的條文,在其他立委以可能危害新聞自由的理由下反對,最後沒有通過。

國家機密保護法重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機密應於必要最小範圍內。

二、各機關人員在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屬國家機密事項,應按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

三、絕對機密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十年,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機密不得逾十年。

四、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

五、法院、檢察機關受理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程序不公開,法官、檢察官於辦理案件如認為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可能,得依職權聲請拒絕或限制。

六、洩漏或交付核定的國家機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依規定「報請核定中」國家機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刺探或收集核定的國家機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報請核定中」國家機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國家機密人員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踰越核准地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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