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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急速處分 五位鑑定人 看「法」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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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大法官是否有權行使「急速處分權」,昨日在憲法法庭內的五位鑑定人,都是留美、留德的法學碩彥,分別是大法官邀請的台大教授湯德宗、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台北大學副教授陳愛娥、德國哥丁根大學法學博士;聲請人邀請的鑑定人分別是台大副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黃昭元,台大副教授蔡宗珍、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真調會所邀請的鑑定人則為律師李念祖、美國哈佛大學法律碩士,都是留美、留德的法學碩彥,分別是大法官邀請的台大教授湯德宗、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台北大學副教授陳愛娥、德國哥丁根大學法學博士;聲請人邀請的鑑定人分別是台大副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黃昭元,台大副教授蔡宗珍、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真調會所邀請的鑑定人則為律師李念祖、美國哈佛大學法律碩士。

針對急速處分,五名鑑定人的見解摘要如下。

黃昭元:關於急速處分,在英美法中,是針對個案,在公平正義下,予當事人救濟管道;英美法中的「急速處分」為「禁制令」的一種,也可說是暫時命令,依憲法規定或來自法律授權。

基於「大權利包含小權利」的論點,台灣憲法允許大法官行使解釋權,宣告法律違憲,而宣告違憲權是讓法律停止適用,此一權利,遠大於訂出暫時狀態的「急速處分權」,因此急速處分權已包括在大法官解釋權中。

蔡宗珍:「急速處分」在德國憲法法院法中,是否受理聲請,須視案件是否顯無勝訴可能,若不是無勝訴可能,即應受理。

此次憲法法庭辯論的「標的」,是真調會條例,不涉及真調會的運作,而司法要提供有效的權利保障,確保司法權的行使,避免造成「遲到的正義」。

李念祖:急速處分等同於要暫時廢止法律,觸及司法及立法的核心,應由憲法明訂,本案為憲法保留原則,沒有憲法漏洞問題,屬立法者形成的空間,大法官無權介入。

大法官過去在處理死囚徐自強解釋案時,雖人命關天,也沒有急速處分,暫時停止死刑執行,如今若在此案中急速處分,恐有厚此薄彼之虞。

蔡宗珍:台灣大法官並無判決違憲審查權,僅能針對法律進行審查,以徐自強為例是風馬牛不相干的比喻。

湯德宗:本案已提過覆議,若是內閣制,則是面臨倒閣、解散國會,至於在總統制中,則常會出現憲政僵局,希望大家不要分藍綠,平心靜氣想一想,司法權一介入,大法官就可以變成立法院以外的另一個院了。

陳愛娥:本案要關心的,是大法官該不該急速處分,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關於大法官的解釋權,個人認為,大法官必須是在行使此一職權下,才可以造法,或只有在如果今天不做,將來做出裁判時已無效益,形成大法官解釋權被掏空時,大法官才可造法,行使急速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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