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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長參選人十一月起可收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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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一日電)年底三合一選舉腳步近,繼縣市長、縣市議員擬參選人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後,鄉鎮市長擬參選人十一月一日起也可透過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去年公布施行,十二月三日舉行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將首度適用。

監察院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縣市長和縣市議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本屆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因此,縣市長和縣市議員擬參選人已可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 

至於鄉鎮市長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後,可於十月二十日後開立專戶,並於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二日收受政治獻金。

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必須經監察院同意開立專戶,方得收受獻金,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收受的政治獻金,以從事競選相關事務,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為限,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違反法定項目支用,將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違反的政治獻金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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