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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任用資格 將開放外籍者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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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韻台北十四日電)教育部今天開會研商修正大學校院校長任用資格,達成共識包括:開放大學校長具外國籍、退休年齡延長至七十歲,以及大學校長資格基本門檻須具學術與教育行政資歷至少三年;這項修正案還須經過完整行政及修法程序才能生效。

教育部下午邀集各大學代表與行政院相關部會,研商修正相關法規中,大學校院校長任用資格相關規定,並達成三點主要共識。

教育部常務次長呂木琳說,現行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成為大學延攬優秀外籍學術人才出任校長的限制,下午的會議達成開放具外國籍者擔任大學校長的共識,未來大學校長聘任將不限於只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大學校長退休年齡部份,則研擬放寬至七十歲;呂木琳說,現行法令規定大學校長必須在六十五歲退休,將修正為大學校長初任不得超過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放寬到七十歲,但須配合學期,不能在學期進行中退休。

至於大學校長資格門檻,決議由現行條文規定「應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的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以上」,放寬為曾任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或相當於教授的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學術或教育行政職務至少三年以上。

呂木琳說,這項修法將讓大學校長資格更具彈性,期待能延攬優秀人才擔任大學校長,不過修法層面牽涉廣泛,包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籍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相關條文,須經過完整的行政與修法程序修正後,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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