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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廠弊案 張榮味判刑十四年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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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二十八日電)備受矚目的林內焚化廠弊案,今天下午一審宣判,前雲林縣長張榮味以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環保局長顏嘉賢、林內鄉長陳河山也判處不等徒刑;委任律師李建忠表示,張榮味曾明白表達未收受賄賂,將等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從四年前的雲林縣長選舉紛擾至今的林內焚化廠弊案,經過二年的調查、近一年的積極偵辦,於今年一月十七日由雲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張榮味提起公訴,具體求刑無期徒刑,法院裁定羈押三個月,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張榮味後因民國八十三年議長賄選案判刑一年定讞,目前在監服刑。

張榮味等九名被告今天下午並未出庭,由委任律師李建忠出庭聆判,現場氣氛相當凝重,聽完判決結果,李建忠也顯得相當愕然,他強調,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判刑,卻對洩漏底標、不當圖利部分判決無罪,張榮味曾明白表達未收受賄賂,法院認定的理由何在,將等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涉嫌的林內焚化廠弊案,二十八日下午宣判,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委任律師李建忠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將提出上訴。//中央社

審判長康樹正表示,全案證據明確,從種種證據顯示,達和公司早有計畫行賄並付諸實行,也將行賄款項隱藏在土地款中,以合法掩護非法,張榮味由好友呂昆展(逃匿國外,通緝中)提供帳戶收受賄款,期間雖曾發生賄款已交出但被他人領走、張榮味未拿到款項而生氣等情事,但是犯罪證據俱足,依法判刑。

康樹正強調,對於張榮味被起訴的多項罪名,成立者只有一項,就是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所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財物一千萬元追繳沒收;顏嘉賢(現任雲林縣環保局長)部分是因幫助行為,所以減輕刑罰;陳河山(現任林內鄉長)部分也是收受賄賂依法判刑。

林內焚化廠弊案判決結果,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財物一千萬元追繳沒收;顏嘉賢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一千萬元追繳沒收;陳河山以收受賄賂與連續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兩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財物一千八百萬元追繳沒收;達和公司黃輝強意圖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一年;潘淑慧意圖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朱國源、鄭炳煌、徐治國、柯火(土犀)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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