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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界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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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界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業務範圍為收受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

其他重要條文內容包括界定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為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並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業務委託同一銀行代為處理,但指定銀行處理時,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草案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委託指定銀行代為處理的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的兩岸金融業務,控管作業應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統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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