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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減所得稅投資設備 遭天災損害無須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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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三日電)近來風災頻繁,依法營利事業若遭受災害損失,可於規定期限內檢附損失清單與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不過,對於已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遭災害導致不能使用,應否補繳已抵減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表示,若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影響,無須補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根據目前法令,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訂購期間在93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購買自行使用的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的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不論是購買國內或國外設備,抵減率由購置成本13%修正為11﹪,屬技術部分則維持按購置成本的10﹪,可自當年度起 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另購置自行使用的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的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者,也維持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13﹪、技術部份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不過,因最近颱風頻繁,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若遭遇水災導致不能使用,是應否補繳已抵減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現行規定,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如於交貨次日起 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加計利息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但若報廢是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可以不需補繳。所以營利事業只要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是天然災害導致投資抵減設備報廢,即無須補繳已抵減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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