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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徵收公設土地款一億七千萬元待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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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二十五日電)政府依法辦理公共設施土地徵收,並發放補償費,但是有不少被徵收戶不滿土地被徵收或徵收補償費過低而拒領補償費,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統計自八十七年七月至今,累積未領徵收補償者計四百戶,金額一億七千萬元,地政處呼籲民眾儘速提領,超過十五年期限將沒入國庫。

地政處表示,公共設施土地被徵收者,未依通知時間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者,在八十九年土地徵收條例公布前,依土地法第二三七條規定提存於高雄地方法院;土地徵收條例公布後,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市府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以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補償費。

地政處依規定於八十九年七月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截至九十四年底計有四百戶未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被存入保管專戶,總計一億七千萬元,依法未於十五年保管期限內領取者將歸屬國庫。未提領的一億七千萬元補償費主要以不滿補償款拒領者居多,或是繼承人遺產爭議糾紛難解,或是後輩子孫移居國外、住址不明以致無法寄達通知者。

地政處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人,所有權人死亡未辦妥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繼承人共同分領;如已辦妥共有繼承登記者,也可共同分領,不受民法規定限制,繼承人得隨時檢附證件領取。

地政處表示,土地徵收補償費有一定的計算方式且經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呼籲民眾儘早申辦提領,否則超過十五年就不得提領,依法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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