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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二月上路 台內政部完成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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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四日電)台灣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二月五日將施行。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明定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即將上路的「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也明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副執秘簡慧娟表示,內政部參酌相關法規,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院、考試院、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等單位代表研商,訂定「性騷擾防治準則」,條文共計二十四條。

簡慧娟指出,「性騷擾防治準則」明定權力不對等時,應避免對質。處理性騷擾事件的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考量,否則應予保密。

此外,前述各相關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並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的懲處,並予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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