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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財務困難不符分期繳納稅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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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稅捐稽徵機關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接到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通知但因公司經營虧損,財務週轉困難,不能於限繳期間內繳清,是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目前所有稅法中,只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有明定,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應納稅額達一定金額(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辦理分期繳稅,所得稅並沒有分期繳稅的規定。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三年。

上述所稱公司經營虧損,財務週轉困難的情況,因不屬於上開稅捐稽徵法所指的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況,所以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繳稅款仍無法申請分期繳納。只有等到逾限繳日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稅捐機關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再向執行官申請分期繳納。

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無力繳納稅款,為顧慮其實際困難,已經核准緩繳者,自應按核准緩繳日期按期繳納,如果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即停止其緩繳及分繳權利,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以杜取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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