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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大專學雜費調整 教育部定2.3%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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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一日電)教育部今天晚上公佈九十五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審查指標,為回應社會期待,各校若要調漲學雜費,不得超過前一年度即九十四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百分之二點三,且須於六月底前將學雜費調整案報教育部審議,教育部預定七月上旬核定後公告。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陳德華說明指出,今年大專學雜費調整以去年作業為基礎,再做部分調整,最大改革是要強化學校內部審議機制,不是直接送教育部審查,而是校內要成立包含學生代表的學雜費審核小組,符合財務經營、清寒助學及教學資源優質門檻的經營類指標、並經合理的校內審議程序者,才可將學雜費調整案提送教育部學雜費審議小組做品質把關。

至於教育部審議的指標,有經營類指標與程序類指標,陳德華說,經營類指標含財務、助學、資源三項,財務指標從學校經費支出面、收入面、學校資源效率面三方面檢覈學校財務經營成效,都符合就是優質學校。

最重要是將公私立學校分流規範,私立學校學雜費收入佔學校經費收入未達八成、公立學校學雜費收入未達學校經費總收入三成,才可調漲學雜費。

另外,公立學校應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近三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私立學校須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與學雜費收入比值高於八成、近三學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

至於清寒助學指標,學校整合清寒助學專案含共同助學措施的全部受惠學生,應佔全校受獎助學生人數扣除法律義務助學受惠學生的四分之一以上。

另外,除了學校九十四學年度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的獎助學金執行率須達百分之百以上,還新增門檻規定,即全校清寒助學措施經費扣除法律義務支出與政府補助,應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二以上,學校還應提出配合學雜費調整而增加的長期性清寒助學措施,其經費應高於學雜費調整所增加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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