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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工案影響選情?一二審法官看法兩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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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六日電)高雄市長選舉訴訟二審出現逆轉,原被判當選無效的市長陳菊獲得勝訴。其中全案關鍵的陳菊陣營大選前夕召開走路工記者會足以影響選情程度,一、二審法官看法兩極,一審法官認定,此舉違反選罷法,讓對手無從辯證澄清,影響選情;二審法官則認為,不具脅迫選情效用。

二審在市長選舉無效之訴方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有瑕疵選票數不及兩名候選人得票差距,不足以翻盤,維持原判,駁回黃俊英上訴,沒有太大爭議。不過,當選無效之訴方面卻推翻一審原判決,改判陳菊當選有效。

回顧六月十五日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陳菊所屬的競選團隊,在選罷法規定的禁制期間,對原告採行的重大突擊性的負面競選手段,讓對手黃俊英無法提出充分的辯證澄清,導致黃俊英毫無辯證機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一審合議庭並認為,陳菊陣營在去年十二月九日選舉前夕十時以後,競選活動結束後公佈走路工影帶,是造成黃俊英陣營敗選的關鍵,足以影響選情及投票意願,導致黃俊英陣營無反駁辯證機會;陳菊陣營以走路工事件,指控對手黃俊英賄選,並沒有足夠證據做客觀推論,因而認定違反上述規定。

不過,二審合議庭則認為,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的第三款規定中,黃俊英主張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是指一切法律所不容許的不正當方法,失之過寬,尚難採取。陳菊競選團隊召開走路工記者會自非屬該條所稱的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行為,自不該視為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得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的要件。

在立法者尚未將抹黑、誹謗的競選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效的事由前,法官自不宜貿然將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非法之方法」予以擴張解釋,認為抹黑、誹謗其他候選人行為,都屬該條款所稱的「其他非法之方法」,而作為裁判依據。

另外,合議庭還認為,陳菊陣營在選前公布走路工影帶,並沒有強暴脅迫、非法妨礙他人競選,足以影響選情,因此改判陳菊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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