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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市長官司定讞 旁聽席幾家歡樂幾家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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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六日電)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二審今天下午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撤銷市長陳菊一審當選無效,改判陳菊當選有效,選舉無效仍維持一審判決予以駁回,全案定讞;被告陳菊及原告黃俊英都未到庭聆判,旁聽席上雙方陣營代表幾家歡樂幾家愁。

審判長蔡文貴宣判時,到庭聆判的高雄市副市長邱太三及民進黨市議員當庭高呼「勝利」,遭蔡文貴當場制止。到庭聆判的黃俊英律師何旭苓、賴素如等人則黯然倉促離去,不願發表任何意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當選無效之訴的提起規定,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其中第一項第二款即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陳菊被控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陳菊陣營以走路工事件記者會,指控對手黃俊英賄選,並沒有足夠證據做客觀推論,因而認定違反上述規定。

不過,蔡文貴則認為,陳菊陣營召開走路工事件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選抓到了!」以求勝選,固然有可疑,抹黑誹謗行徑也固然不可取,但頂多是妨害黃俊英名譽,由於現行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並未名文將抹黑誹謗列為「強暴、脅迫」影響選舉項目,因此尚難構成當選無效。

至於當選無效部分,蔡文貴認為,選委會選務違失票陳菊與黃俊英僅差三百六十一票,而兩造得票差距達一千一百一十七票,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看法與一審一致,因此維持一審原判。

二審合議庭說,這是合議庭法官三人一致的看法,審理過程雖有些壓力,但大家都以平常心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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