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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獲上市公司大股東涉規避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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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某傳產上市公司大股東申報民國8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公司發放股利前將股權移轉給投資公司,規避營所稅併課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達新台幣2億8000萬元,如果加上0.5倍罰鍰,連補稅帶罰需繳納4.2億元金額。

中區國稅局2004年選案發現某家傳產上市公司大股東將獲股利達7億元,但在公司發放股利前,將股權移轉給投資公司,規避營利所得併課綜所稅,如以40% 稅率計算,這名大股東須繳納2億8000萬元稅額,再加上0.5倍罰鍰(1.4億元),連補帶罰金額高達4.2億元。

中區國稅局長鄭宗典表示,如經查證稅務代理人有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將依稅捐稽徵法、會計師代理所得稅法及會計師代理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規定,將代理人移送法辦或移付懲戒。

國稅局提醒,最近各上市櫃公司進入除權(息)旺季,納稅人應誠實申報,否則除查獲補稅,還有遭處罰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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