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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限制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方式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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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因考量嬰兒配方食品等特殊營養食品若使用不當,可能危害程度較一般食品高,因此明確定義特殊營養食品,納入規範,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限制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違者處以罰鍰。

衛環及勞工委員會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將特殊營養食品納入規範,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鄭慧文表示,特殊營養品是提供特定對象的配方食品,所需營養素與一般人不同,若未正確使用,危害風險比一般食品較高,所以特別納入規範。

修正條文規定,特殊營養食品為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的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提供特定疾病病人的營養需求,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的食品。而特殊疾病的範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現行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的行銷規範」並未有拘束力,業者採自願配合方式,為了要賦予法源並給予嚴格管制,修正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修正條文加重對傳播業者刊播食品廣告的責任,若宣稱有醫療效能等違反規定行為,由原來六萬以上至三十萬以下罰鍰,增加為十二萬以上至六十萬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針對近來日本毒水餃等事件,修正條文也新增規定,國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對民眾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違反規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沒入銷毀。

除了有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等依法有規定外,修正條文對散裝食品也新增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就特定散裝食品的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違者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可以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除此之外,對於食品中添加動物用藥含量超過的情形日增,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等,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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