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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歐申請蘭花品種權時程縮短 商機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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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4日電)行政院農委會今天宣布,台灣與歐盟達成採用彼此出具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共識,雙邊蝴蝶蘭業者申請品種權的時程約可省 1年以上,有利於台灣業者拓展在歐洲市場商機。

農委會國際處表示,台灣蘭花育種者自2007年 3月起,可在歐盟申請效力及於全部27個成員國的植物品種權,這項突破讓台灣與歐盟的蘭花業者可以藉由品種權的行使,組成生產與銷售的策略聯盟,進而帶動雙邊的貿易往來。

國際處表示,台灣過去兩年內已在歐盟申請50個蝴蝶蘭新品種的保護,申請量在歐盟以外國家中位居第一;台灣2008年蝴蝶蘭出口到歐盟的總值已逾新台幣 3億元,是2005年出口值的 3倍。

國際處補充,台灣花卉外銷年產值 1億美元,其中外銷蘭花苗占 8成、約8000萬美元,粗估去年外銷歐盟產值就占外銷蘭花年產值的15%到20%,雖然目前最大出口國仍是美、日兩國(約各占30%),然而外銷歐盟的商機成長明顯,農委會十分看重此商機發展潛力。

台灣目前諸多蝴蝶蘭育種家仍只申請國內的品種權,對赴歐盟申請仍裹足不前,主因是申請過程耗時長達2年以上,每個品種申請費用高達新台幣10萬元。

歐盟主管植物品種權保護最高階官員-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CPVO)總裁Bart Kiewiet,近日應農委會邀請來台訪問,並與農委會就相互採認蝴蝶蘭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擴大品種權保護合作範圍進行諮商,並達成實質採用彼此出具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的共識。

國際處估計,這項共識大幅縮減雙邊蝴蝶蘭業者申請品種權的時間達1年以上,每個品種並可省約2萬5000元的申請成本。

國際處強調,因為蘭花開花後不堪運輸波折,台灣目前外銷蘭花是苗,不是開花株;全世界蘭花開花株年產值達20億美元,台灣與歐盟達成共識後,將有利於以台灣擅長的蘭花育種與苗種,更快取得歐盟當地的品種權,或與當地廠商展開合作、收取權利金,進而拓展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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