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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 實際負責人負公司逃漏稅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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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涉逃漏稅,未來將由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負擔同法第41條罰責,而非現行的名義負責人。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由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李俊毅等人提案,有鑑於目前公司多採公司治理及專業經理人制度,若衍生第41條逃漏稅罰責而由名義負責人代罰,並不公平。

提案彙整相關實務判解,認為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有關正犯、共犯、教唆、幫助、未遂犯等規定辦理,由實際負責人負逃漏稅罰責。因此,修正條文新增第二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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