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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也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吗?

台北光能身心诊所院长 郑光男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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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八月初,在英国有一个判例倒吸引了不少人注意:一名军人去年在一场朋友的生日派对上,遭一名15岁女孩控告性侵,不过法院采信他的说法,认为他罹患无意识的“睡眠性交症”(sexsomnia)判他无罪。受害人的家属对此判决结果感到非常不满,因为如此一来,可能让更多女性遭遭殃。类似的案件在2003年也在加拿大发生过,一名女子指控一名男性在派对结束后性侵害她,但被告以患有这种疾病作辩护,表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完全没有记忆,法官采信了被告的说法,判定这种情况下的性侵犯并非蓄意造成,因此不构成犯罪。当然这项判决也让女性团体相当不满。

而更严重的案件,也发生在加拿大。在1980年代,有一个加拿大人被控谋杀他太太的双亲,而且是在半夜开车穿越多伦多到15英哩远的地方犯案,最后以“梦游症”(sleepwalking disorder)这诊断,为他达成辩护。

看到了这些案例,一定有很多人会觉得不可思议,然而真的有一个领域专门为此而存在:司法精神医学。主要的业务范围是针对某些法律案件,藉由精神医学来判定当事人是否因为精神失常而导致犯行,精神科医师藉由会谈的方法,以了解当事人是否有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的缘故来犯案,若前者依法可以免刑,后者则可以减轻量刑,由于精神科在判断一个是否有病时,并非以实验室或影像学的检测来呈现,顶多是请心理师作一些心理衡鉴来参考,同样的也常无法客观地呈现客观的科学证据,所以司法系统为了避免精神科医师的“自由心证”,因而一般都要求二位精神科专科医师一起背书。

然而,正因为精神科的诊断是基于一些“诊断标准”,所以若有人熟悉这套诊断标准而在会谈时,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不难想像后果有多可怕。在美国就有一个著名的Vincent“the Chia” Gigante的案件,他是纽约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脑,被判勒索和阴谋谋杀。由于假装心理失常超过30年,每当他出庭时,他手下的不良份子就雇用精神科医师,证实他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痴呆症和阿兹海默症”,在2003年Gigante终于承认他是假装的,而且刻意地,也很轻易地在30年来误导大家,我相信这绝非单一案例。

美国知名的精神科名誉教授汤玛士.萨兹(Thomas Szasz)博士曾以严肃的口吻来说明:“罪恶是我们所犯下的行为,疾病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生物性过程,借着把我们不认同的行为定义为疾病,而将这两个观念混在一起,结果造成了无尽的困惑与腐败。”也就是当我们把一些犯行都用一些自行定义的疾病来辩解,那么对于真正的良善与道德,我们还能剩下多少期待?

司法精神医学到底有多少的困难与盲点?除了专业人员需要省思,也提醒大家对于这个领域应该多加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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