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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酒品不得標示醫療保健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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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文字或圖片。使用其他製造業者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的酒,也不得標示原酒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草案規定,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也不得使用類似文字或圖片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進口酒也不得標示原標籤未標示的事項。

酒品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的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的酒,不得標示原酒的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財政部國庫署舉例,若進口蘇格蘭威士忌原酒原料,在台加工製造後的酒品,不得再標示與蘇格蘭威士忌有關的產地、風味或相關用語。

若違反上述規定,草案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補正,補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

草案也明確定義私菸、私酒樣態,包括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輸入的菸酒;菸酒製造業者產製許可執照載明的產品種類以外、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的菸酒;依法取得許可執照,但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的菸酒。

草案增訂劣酒定義,只要以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類產製的酒也是劣酒。

草案增訂,產製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有利查緝違法菸酒,維護合法業者權益,增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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