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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公車撞成殘 高院判賠185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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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楊姓男子於29歲時遭客運撞傷,全身癱瘓並有失語症,家屬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客運公司與駕駛應連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185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高院判決書指出,原本擔任貨車司機的楊姓男子,於民國96年1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文山區時,遭欣欣客運公車左轉撞傷,導致腦部嚴重受創、全身癱瘓,心智語言功能嚴重受損,被宣告為「禁治產人」。家屬因而向欣欣客運求償,提出包括喪失勞動力、看護費、撫慰金共計1858萬3069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合議庭計算受害者的勞動力損失、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判決欣欣客運和肇事的彭姓駕駛需賠償被害人1858萬3069元。欣欣客運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二審時認為,事發當時楊姓男子年僅29歲,且有正當工作,計算受害者喪失勞動力的損害與看護費,賠償金達1741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醫療費10萬餘元,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判決欣欣客運和肇事的彭姓駕駛仍需賠償被害人1858萬3069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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