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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公车撞成残 高院判赔18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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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9日电)杨姓男子于29岁时遭客运撞伤,全身瘫痪并有失语症,家属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判决客运公司与驾驶应连带赔偿被害人新台币1858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高院判决书指出,原本担任货车司机的杨姓男子,于民国96年1月间骑车行经台北市文山区时,遭欣欣客运公车左转撞伤,导致脑部严重受创、全身瘫痪,心智语言功能严重受损,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家属因而向欣欣客运求偿,提出包括丧失劳动力、看护费、抚慰金共计1858万3069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时,合议庭计算受害者的劳动力损失、看护费及精神抚慰金,判决欣欣客运和肇事的彭姓驾驶需赔偿被害人1858万3069元。欣欣客运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二审时认为,事发当时杨姓男子年仅29岁,且有正当工作,计算受害者丧失劳动力的损害与看护费,赔偿金达1741万余元,再加上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及医疗费10万余元,认为原审判决并无违误,判决欣欣客运和肇事的彭姓驾驶仍需赔偿被害人1858万3069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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