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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公部門應作表率 違者依法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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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廖素貞雲林報導)依現行法令規定,垃圾排出應至少分為三類:一般垃圾、資源垃圾、廚餘後再交給各公所垃圾車或民間清運車輛清運,未依規定辦理者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並依第50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200~6,000元罰鍰。垃圾強制分類早已由各鄉鎮公所針對民眾宣導多年,然部份民眾或商家仍存僥倖心態,於一般垃圾中夾雜資源回收物品或廚餘,除了增加本縣垃圾量之外,也加重掩埋場或焚化廠的處理負荷。

雲林縣環保局長陳世卿表示,雲林縣目前每天垃圾清運量扣除麥寮鄉與台西鄉外約為295公噸,雖較98年全縣平均每天約330公噸減少35公噸,減量率約為10.6%,在垃圾減量成果已見初步績效,然依據環保局每天派出之垃圾破袋稽查人員回報,仍有相當比例民眾將資源垃圾與廚餘混入一般垃圾丟棄,增加本縣之垃圾清運量,因此,本縣在垃圾減量上仍有持續進步空間。

陳局長表示,公部門應作表率、落實垃圾分類工作,環保局亦曾派員前往縣政府各局處稽查垃圾分類情形與宣導,並開出多張勸導單,為避免受查機關僥倖心態與貫徹蘇縣長全縣垃圾減量目標、建立雲林縣農業首都形象,即日起環保局會先從加強不定期稽查公務機關垃圾分類優先做起,經查未依規定進行垃圾分類者,立即當場開立告發單,並視情節輕重罰款新台幣1,200~6,000元,且不得由公費支應。希望透過這樣的做法,讓各公家機關重視垃圾分類的重要性,進而擴大影響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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