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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傷殘官兵兼領贍養撫卹金 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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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9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傷成殘官兵除領贍養金,將可兼領撫卹金。

現行軍人撫卹條例在民國86年修正公布前,因傷成殘官兵可同時領取贍養金與撫卹金,但民國86年修法後,變成只要支領贍養金的人,就不能再領撫卹金。

不過,朝野立委都認為,贍養金與撫卹金意義不同,前者類似退伍金、後者類似保險金,許多因傷成殘的官兵在無法領終身俸的情況下,領了贍養金卻無法再領撫卹金,造成生活困頓、無以為繼。

因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軍人撫卹條例第17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回歸民國86年前規定,讓贍養金與撫卹金可同時兼領。

國防部評估,從民國86年至今,國軍官兵因公致一等殘或二等殘,選擇支領贍養金而須停發撫卹金的人,總計86人,未來若補發,追補金額約新台幣3200多萬元,每年增加約743萬元預算。

朝野立委認為這筆金額不大,國防部應盡速追補,因此聯合提案,要求國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在完成修法後,馬上進行撫卹金補發名單建檔與發放作業程序,並在修法頒布施行後1個月內,完成所有撫卹金補發作業。

不僅如此,由於民國86年前後因傷致殘所領撫卹金的基數不同,初審條文明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在領取傷殘撫卹金期間人員,依現行基數標準及內涵發給。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帥化民指出,因為同一時間的生活需求應是相同的,86年前後基數不同,造成差別給與,未來應一視同仁。

與此相關,帥化民表示,國防部應藉此重新檢討軍人撫卹的合理性。

他舉例,1個少尉軍官若因傷成殘,可能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生活負擔很大;但1個少將因傷成殘,可能子女都已獨立,生活負擔變小,上述兩個例子,哪1個家庭更需要被照顧?但現行是軍階愈高、年資愈深,撫卹愈好。

此外,委員會還審查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關於在大陸念書的小留學生,能否比照在其他國家,求學中屆役齡仍得返國,不會有家歸不得。

然而,因朝野立委對細節各有主張,委員會無法達成共識,後來雖依國防部建議條文初審通過,但提報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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