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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天冠公司因未在工地設置安全設施,導致工人施工時遭電擊摔成植物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業務過失罪判刑負責人8月、緩刑2年,並支付被害人家屬新台幣100萬賠償金定讞。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天冠公司於民國96年承攬桃園縣觀音鄉工業區一處樓層拆除工程,並雇用哀姓男子等3人以每天2500元的薪資拆除鋼架。
判決指出,天冠公司未依規定於工地設置安全措施,也未督導工人施工時配戴安全帽等護具,導致哀姓男子於96年7月間,在電源未關閉的情況下剪斷外露電線時,遭電擊而從高處墜落,摔成植物人,黃姓負責人因而遭控業務過失。
法院一審時,以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判黃姓負責人有期徒刑8個月。黃姓負責人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黃姓負責人應知工業用電及高處作業對工人的危險性,卻未督導被害人使用相關護具,也未確認電源關閉與否,導致被害人重傷。但審酌被告已與家屬和解,因而維持原審判決,再給予緩刑2年,並須賠償家屬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