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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出廠 將規定要有安全燈光與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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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因不斷接獲民眾檢舉及陳情,不論在風景區道路、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行走時,自行車自後方超越行人時都無聲無息,夜間燈光昏暗看不清有來車時,都會因躲避不及而發生追撞或對撞的危險;亦有部分消費者騎乘自行車時遭警方以擅自變更安全設備而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甚至已有部分消費者於夜間騎乘自行車時因未置燈光設備而發生事故,不僅身體受傷且被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課處罰鍰。

法制局表示,消保官深入調查後發現,目前有許多糾紛之發生係因為自行車在出廠時,沒有安裝燈光及鈴號,以致無法適時警告自行車之使用人、行人或其他車輛注意,為確保消費者使用自行車無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損害之虞,遂於100年1月14日邀集國內各主要自行車製造業者陳述意見,各家業者表示所生產之自行車符合國家CNS標準,但確實未在每輛出廠之自行車商品上安裝燈光或鈴號,僅在車輛使用手冊上提醒消費者自行注意安全及使用而已。

法制局強調,此舉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並不周全,消保官認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業者生產之自行車流通進入巿場時,應符合一定之安全性,而燈光及鈴號又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所明文之安全設備,業者依法就不應該使其商品在流通進入巿場缺少安全設備,已要求各家業者檢討改善,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將商品使用之資訊正確、充分、完整揭露,並應於明顯處警示消費者如何正確使用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以充分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消保官認為業者對所設計、生產或經銷之商品負有確保符合安全,商品違法之風險不能由消費者負擔,故將立即彙整相關資料移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中央主管機關為統一之規範,以確保自行車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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