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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出厂 将规定要有安全灯光与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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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湾台北报导〉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因不断接获民众检举及陈情,不论在风景区道路、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行走时,自行车自后方超越行人时都无声无息,夜间灯光昏暗看不清有来车时,都会因躲避不及而发生追撞或对撞的危险;亦有部分消费者骑乘自行车时遭警方以擅自变更安全设备而受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处罚;甚至已有部分消费者于夜间骑乘自行车时因未置灯光设备而发生事故,不仅身体受伤且被警方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课处罚锾。

法制局表示,消保官深入调查后发现,目前有许多纠纷之发生系因为自行车在出厂时,没有安装灯光及铃号,以致无法适时警告自行车之使用人、行人或其他车辆注意,为确保消费者使用自行车无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损害之虞,遂于100年1月14日邀集国内各主要自行车制造业者陈述意见,各家业者表示所生产之自行车符合国家CNS标准,但确实未在每辆出厂之自行车商品上安装灯光或铃号,仅在车辆使用手册上提醒消费者自行注意安全及使用而已。

法制局强调,此举对消费者权益之保护并不周全,消保官认为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业者生产之自行车流通进入巿场时,应符合一定之安全性,而灯光及铃号又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2条所明文之安全设备,业者依法就不应该使其商品在流通进入巿场缺少安全设备,已要求各家业者检讨改善,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第5条及第10条之规定,将商品使用之资讯正确、充分、完整揭露,并应于明显处警示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充分保障消费者之权益。

消保官认为业者对所设计、生产或经销之商品负有确保符合安全,商品违法之风险不能由消费者负担,故将立即汇整相关资料移请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中央主管机关为统一之规范,以确保自行车消费者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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