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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修法 賣爆竹煙火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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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1日電)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審議通過「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鑑於台中夜店大火及五股香鋪爆炸案,不僅嚴格要求大賣場消防驗證,還要求販售爆竹煙火需經申請登記。

鑑於台中阿拉夜店大火及五股新興堂香鋪店爆炸案,造成嚴重死傷災情,消防局擬訂「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市政會議上午審議通過,未來將送市議會審議。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草案內容有許多是因地制宜的創新法條,要求歌廳、舞廳等場所高分貝音響需與火警警報設備連結,一旦發生意外就可立即切斷並啟動緊急廣播。

此外,面積達千坪以上百貨或大賣場,每年要辦理自衛消防編組驗證,設有防災中心的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的中央管理室,需聘用受訓合格的值勤人員。

草案還嚴格對合法爆竹煙火販售場地有明文限制。黃德清表示,未來,不僅是香鋪店或書局、雜貨店,只要販售爆竹煙火,就需向消防局申請爆竹煙火批發業或零售業營業登記,否則,消防局可處業者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可連續處罰並得處30日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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