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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健全銀行經營 明年新規定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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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1日電)為健全銀行經營,金管會要求國銀自明年起,申請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台商授信限額比率等8項業務,應在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才可辦理業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這8項業務包括申請OBU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台商授信限額比率;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及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申請轉投資業務;申設國內及國外分支機構等8項業務。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已符合各項業務的法定審查要件者,如有放款覆蓋率未達1%的情形,金管會原則同意申請上述8項業務,但在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始得辦理這項業務,或向海外監理機關遞件申請。也就是在申請時未達到1%,但在申請過程達到1%以上,就可以辦理這項申請業務或向海外監理機關遞件申請。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金融機構的授信資產品質及其風險訂價政策,金融機構自今年起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對於第一類的正常授信資產,除對政府機關債權外,應依債權餘額提列至少0.5%備抵呆帳,並得分3年提足。

截至今年9月,全體本國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列比率雖已達0.66%,相較亞洲鄰近國家規定至少提列1%備抵呆帳,國銀提列比率仍可再強化。

金管會指出,在3年緩衝期限尚未屆滿前,為強化銀行儲備未來面臨不利情境時的復原能力,並落實以風險為基礎授信業務管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維持放款覆蓋率達1%以上為目標。

放款覆蓋率是指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而放款覆蓋率計算,比照現行第一類授信資產應提列備抵呆帳計算範圍,扣除對政府機關放款(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放款,不含公營事業機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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