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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收賄案 更審逆轉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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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收賄2萬美元。郭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但更一審認定郭收款後,1個月內2度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開說明會,認定有貪污對價,改判有罪。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在判決書指郭瑤琪身居交通部長要職,竟收賄勾結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藉職務行為圖謀南仁湖利益,破壞政府官箴形象,行為可訾,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她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沒收2萬美金。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當初起訴認為,交通部台鐵局民國95年間辦理台鐵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標租案時,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為搶標,指示兒子李宗賢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送到郭瑤琪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宿舍,交給郭瑤琪。

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後,指示機要秘書探詢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可否與李清波會面,並詢問南仁湖公司是否有投標機會,但遭何拒絕。李清波因而再親自向郭探詢招標案,郭瑤琪再於交通部部務會報中,指示就招標案召開說明會,遭檢方以貪污起訴。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均認為郭瑤琪縱使收受2萬美元,但並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的行為,且南仁湖集團最後也未參與投標,因而認定郭瑤琪所收款項與職務並無構成對價,判她無罪。

檢方上訴後,全案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郭瑤琪在收款後的短短1個月內,2度在部務會報中要求台鐵召開說明會,認定郭瑤琪收賄2萬美元,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改判她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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