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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門牌條例 型塑路名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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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0日電)台北市議會日前三讀通過「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今天表示,未來以元首、主義、以及大陸省分、都市的道路命名原則將不再適用。

民政局表示,這次門牌自治條例也將「大道」列入道路區分原則,並將「大道」、「路」和「街」的長度,由現行500公尺縮短至300公尺。道路命名原則也納入「本市舊有地名、紀念性文物或建築物名稱」(例如艋舺大道),「具有或型塑當地特色之名稱」等(例如經貿一路)以突顯台北市城市特色。原本以元首、主義、,以及大陸省分、都市等命名原則將不再適用。

由於都市建設突飛猛進,多元建築發展迅速,民國62年7月發布施行的「台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只有在80年、87年兩度修正,早已不符現況,致使門牌管理欠缺周延。例如對於門牌脫落的案件,僅能發函勸導住戶儘快申請補發,並無強制力,對於私設門牌也無法可管。

因此這次門牌自治條例增定門牌脫落和私設門牌的罰則。民政局表示,如果市民所屬建築物門牌脫落經戶政所催告仍遲不申請補發張貼者,將處罰新台幣600元;如果市民有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卻私設門牌張貼,造成外界誤解,甚至產生糾紛,經戶政所催告拆除仍不拆除者,可罰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希望藉由明定罰則,提高門牌張貼及辨向識址的功能,並加強住戶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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