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保甲」為台灣地方自衛組織,其任務是協助政府防盜,維護地方安寧。
至日本治台第三年起(明治31年,1898年8月),兒玉源太郎出任第四任總督後,頒布「保甲條例」做為警察行政之輔助機關。其以十戶為甲,十甲為保,然後由保、甲內之戶長中推選保正和甲長,經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二年,此係無給名譽職。此外,總督府為節省行政經費,並未設事務所,保正和甲長皆於自宅處理保甲事務;而其他一般保甲事務經費,亦均由各戶分擔。
起初,保甲成立之目的是作為政治和社會控制的工具,在警察指揮、監督下,負舉發犯罪及協助搜捕犯人之責。因此,其任務包含協助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警戒風、水、火災、義務勞動等等。而且,為發揮保甲功能,約束並控制保甲成員,總督府訂有「刑罰連坐責任」及「保甲規約連坐責任」,使其生活、行動完全在控制之中。
隨著社會秩序的建立,保甲亦輔助行政官執行行政事務,如:協助戶口調查、納稅、修橋鋪路、預防蟲害、預防傳染病,甚至協助推廣日語、戒除吸食鴉片、放足斷髮、破除迷信、改善風俗等。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保甲更成為戰時動員機器;至1945年6月,總督府鑑於警察機關已充實完備,始正式廢除保甲制度。同年8月,日本戰敗,撤出臺灣,是以保甲制度與日本殖民統治可謂二相終始。
當時,日本人習慣將書有地址與戶長姓名的門牌,懸掛於大門右側。臺人之中上家庭,亦模仿之。本件門牌,除地址與戶長名外,另有「保正」二字,係懸掛於保正自宅大門右側的門牌。戶長「陳茂友」即為當時台南州嘉義郡中埔石竹第四保之保正。
主要參考資料:張勝彥、吳文星、溫振華、戴寶村編著:《台灣開發史》國立空中大學印行,2003年9月。
本文轉載 台灣文化園區部落格:http://blog.nownews.com/taiwanox/
圖文版權歸台灣文化園區所有,請勿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