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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物課營業稅爭議 糾正台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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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1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財政部對於法院拍賣貨物課徵營業稅是以行政命令函釋,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先前已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但財政部至今未完成修法,遭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提案、糾正財政部。李復甸指出,稅該由誰繳、繳多少錢,都要法律規定,這是「租稅法定主義」;可是,財政部對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卻以行政命令函釋,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雖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違憲宣告,但財政部至今沒有徹底解決法律疑義、修正相關法律。

另外,李復甸指出,民眾買下法拍貨物時,繳納的價金就已經內含營業稅額,如果民眾把買來的法拍物再次出售,之前繳交的營業稅額,可以抵扣後來買賣時應繳的稅額;可是,現在卻出現民眾被重複課稅的情形。

李復甸說,實務上常出現國稅局收不到法拍物營業稅,這是因為法拍貨物通常有設定抵押權,而相較於稅收,抵押權是優先受償,如果法拍價格比抵押款項還低,法拍所得的錢在抵押權時就已經被分配光了,根本沒有錢拿來繳營業稅。

李復甸指出,國稅局以函釋的方式規定「拍定或買受的營業人再出售拍定物時,僅得就稽徵機關已獲分配或已徵起的營業稅款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是,對於買到法拍貨物的民眾而言,不管國稅局有沒有徵到稅,民眾在法拍過程的確已經繳了營業稅,如果轉售時不能抵扣稅額,民眾等於是被重複課稅,有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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