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大厦外墙亦可被逆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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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29日讯】大家应听过什么是逆权占有,那是在本来没有物权的地方占用,而原有业权人没有采取行动收回物业,经过一定年期之后(普通法只需12年,但香港的官方土地时限达60年),逆权占有者的权益就比原业主大。要符合逆权占有的定义,要有证据证明两件事:

(一)占有者在事实上占有土地;
(二)占有者有意图将土地占有,意图是不许全世界的人享有权利(exclusion of the whole world),包括物业的真正主人。

一座大厦的外墙能否被逆权占有?我们不难发现在市区的大厦之外很多时会依附了一些建筑物,特别是一些顶篷之类的东西。这些依附式的建筑物不影响大厦什么,所以通常不被理会,但久而久之会否构成法律之内的逆权占有权益?下面的案例虽然尚未提供清楚的答案,但已显示某一类别的权益已经构成,也就是说原业主不能随意收回,最少要经诉讼或经补偿作为解决。

Mak Kam Chuen V Triple Joy Investment [2012] 1 HKC 412

这是一项非正审禁制令的申请(临时性,interlocutory injunction)。原告人是逆权占有者,他在两座大厦的外墙搭建了一顶篷(canopy),顶篷之下开设了工场达30年之久。占用的土地位于两座大厦的外墙之间,原告人并依墙而建造了一些储物的柜。被告人则为两座大厦的新业主,已经购买了大厦之内所有单位准备作再发展用途。在2011年9月1日,被告人的代理人用武力清拆了顶篷,2日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在第二天中午之前清理所有车辆杂物。原告人申请了临时禁制令,亦准备随后修改文件以申索逆权占有的权利,并要求拥有顶篷的地役权(Easement)。被告人反对原告人有逆权拥有的权利,原因是原告人从未对土地享有独享权(exclusive possession),并反诉(counterclaim)要求合法占有(vacant possession)之权并申索其它补偿。法庭的决定是中间落墨,承认被告人有权清拆顶篷但需给予原告人28天的时间进行诉讼,其间不能清除土地上之物品。法律理据如下:

(一)逆权占有大厦的外墙是可能的事情。原告人需证明占有的事实及独享权的意图。同样地顶篷下占有的地役权及由外墙所得到的支撑权利亦有可能存在。

(二)围栏可能是逆权占有的最佳证明。若然有关的地方可让人自由出入来往,很难说占有者有意图排除其他人包括业主并独享占有权。这工场前面无围栏,所有人可以行入或停泊车辆。在公众地方作工场不足以构成逆权占有,在公地上修路也不是逆权占有。

(三)墙壁情况不同,顶篷是用水泥封贴于墙上,不需依靠围栏以阻止业主享有墙壁的使用权。

(四)若然案件理据薄弱,当然不应批准禁制令。有关空地的占有权理据是弱的(Weak),但有关墙壁的权益,是有一须审理的认真法律问题(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五)当赔偿可成足够补偿之时,法庭当不愿颁下临时禁制令,原告人承认正有讨论补偿的问题,他有可能接受赔偿了事,但被告人的行为霸道,故法庭下令最少在28天内被告人不得清理原告人在公地上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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